華航:依約買回原承租之備份發動機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13 08:37
第二條 第20款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備份發動機。
2.事實發生日:104/10/12~104/10/12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單位數量:16具備份發動機。
每單位價格:平均價格為每具備份發動機新臺幣 93,750,000元。
交易總金額:新臺幣 1,500,000,00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仲航股份有限公司。
其與公司之關係:非公司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交付或付款條件:依合約規定辦理。
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履行招標後依董事會決議之合約。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是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規定,
取得供營業使用之設備無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為履行合約,買回原承租之16具備份發動機。
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不適用。
2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1.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
22.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
23.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否
24.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5.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六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6.其他敘明事項:
本案16具備份發動機採售後租回方式融資,前於97年8月5日及97年10月13日分別公告出
售事宜,現依合約履行買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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