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勝阻:讓民企國企在競合中共生共榮
鉅亨網新聞中心
全國人大常委辜勝阻表示,在后金融危機時代,中國經濟的發展更加需要廣大民營企業迸發活力,他呼吁國企與民營中小企業要重視分工協作,在競合中實現機遇共享,實現互利共贏。
據中國工商時報4月2日報道,2010年是“非公經濟36條”(即《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2月25日發布)頒布5周年。“非公經濟36條”實施5年來,對改善我國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無疑起到了無可替代的推動作用。
但不容樂觀的是,“非公經濟36條”目前在一些行業、一些地方落實得并不理想,民營企業家對其執行情況滿意度不高,困擾民營經濟發展的“玻璃門”、“彈簧門”仍然存在,許多壟斷行業民間資本仍然無法進入。
全國人大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經濟學家辜勝阻表示,民間資本之所以難以進入壟斷行業,一是行業壟斷勢力強大,市場準入存在多重障礙,民間資本“不能進入”;二是缺乏有效的優惠扶持政策,民間投資激勵不足,民間資本“不想進入”;三是投資服務體系不完善,投資環境不優,風險較高,民間資本“不敢進入”。
在后金融危機時代,中國經濟的發展更加需要廣大民營企業迸發活力,更加需要民間資本接力國家4萬億元投資。顯然,國家高層早已注意到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在近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明確要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交通、電信、能源等壟斷領域,把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與壟斷行業改革結合起來。日前,國家發改委相關負責人明確表示,“新36條”(《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即將發布,該文件將更加突出執行性和操作性。種種跡象顯示,民資進入壟斷行業的號角已經再次吹響。
那么,如何讓上述政策文件落實到實處?如何讓民企進入壟斷行業后,民企與國企在競爭合作中共生共榮?……對此,辜勝阻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議和措施,比如要給民間投資法律上的平等保護,深入推進壟斷行業的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等。他還呼吁,國企與民營中小企業要重視分工協作,在競合中實現機遇共享,實現互利共贏。
“不能進入”、“不想進入”、“不敢進入”
記者:長期以來民間資本難以進入壟斷行業,為此5年前國家專門出臺了“非公經濟36條”,目前執行效果如何?
辜勝阻:2005年,國務院公布了“非公經濟36條”,提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壟斷行業,破除了民間資本進入壟斷行業的政策障礙,但目前進入狀況依然不太理想。有數據顯示,我國私營控股投資在金融業僅占9.6%,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僅占7.5%,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僅占6.6%,許多領域仍然是國有資本一股獨大。
記者:請問原因何在?
辜勝阻:當前,民間資本難以進入壟斷行業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行業壟斷勢力強大,市場準入存在多重障礙,民間資本“不能進入”。我國的壟斷有些是寄附于自然壟斷之上的過度行政性壟斷,政企合一的管理機制使得部門壟斷難以破除。由于部門利益和對非公經濟的歧視等因素,有關部門往往對民間資本的進入設置有形或無形的附加或限制性條款。
同時,準入審批條件模糊、程序繁瑣、缺乏透明度使得民間資本面臨“看得見進不去”的“玻璃門”障礙。壟斷行業監管部門缺位越位并存,競爭管制與歧視性待遇并存,壟斷行業改革滯后,也使得民間資本面臨“進入也可能不得不退出”的不公平競爭的“彈簧門”障礙。
二是缺乏有效的優惠扶持政策,民間投資激勵不足,民間資本“不想進入”。基礎設施、公共事業等領域往往投資大、收益低、回報周期長,民間投資難以享受到與國企同等的政策性補貼、稅收減免和政府注資等優惠政策,民間投資缺乏激勵。
三是投資服務體系不完善,投資環境不佳,風險較高,民間資本“不敢進入”。目前,民間投資存在監管多、服務少的問題,缺乏政府產業政策支持和投資信息指導,缺乏系統、專業的社會中介服務,民間投資風險較大。同時,由于地方政府的信用約束不夠、政策不穩定或不連續,在一些壟斷行業的民間投資往往會遭受投資中斷風險和侵權損失,投資者利益保障存在較大困難。
給予民間投資法律上的平等保護
記者:在前不久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中央明確提出要鼓勵引導民間資本進入交通電信能源等壟斷行業,鼓勵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等措施,如何能讓這一政策落到實處?
辜勝阻:擴大民間投資是構建經濟增長內生動力機制的重要途徑。當前創造條件讓民間資本進入壟斷行業需要采取以下強有力的措施:
首先,要降低壟斷行業的市場準入門檻,切實改革審批制度,破除不合理的進入壁壘。當前,要給予民間投資法律上的平等保護,保障民間投資在經濟上實現平等的競爭。要盡快改革和清理制約民間投資準入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取消不合理的各項附加條件或限制性要求,規范投資準入門檻。要簡化審批程序,出臺《引導民間資本發展的產業規劃和投資目錄》,在目錄范圍內逐漸由審批制向備案制過渡。要分行業設置壟斷行業的準入時限及準入方式,完善市場準入狀況及政策執行效果的評價、監督和考核機制。
其次,要加快壟斷行業改革,完善行業監管體制,促進公平競爭。要深入推進壟斷行業的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逐步消除行政性壟斷。要按照“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進一步推進國有經濟布局的戰略調整,加快國企非主業資產的剝離重組,強化國企的社會功能并為民企騰出發展空間。
此外,要通過引入競爭機制、資本多元化改造、可競爭性環節分離,加快重點壟斷行業的開放。要放松市場管制,完善要素資源價格形成機制。推進投資審批、土地、外貿、財稅扶持方面的待遇公平化,促進公平競爭。要加強反壟斷法執法力度,加快監管體制改革,促進行業監管的獨立性、法制化、科學化和公開化,并加強社會監督。要改革監管方式,探索價格上限管制、區域間競爭、特許權投標等激勵性監管方法。
構建多層次市場和財稅支持體系
記者:除了在政策上采取措施消除進入的“玻璃門”、“彈簧門”,保證民間投資者的公平外,民間資本的正常投融資渠道、退出路徑等仍然比較匱乏,收益水平無法保證,這也制約了民間投資者的積極性,您對此有什么建議?
辜勝阻:這也是我接下來要談的幾點建議:
首先,要暢通民間投資融資渠道,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和銀行體系,及時有效地為民間投資提供融資服務。要通過積極構建多層次銀行體系,試辦社區銀行,發展與民營中小企業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機構;發展多層次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推進中小企業征信系統建設;大力發展扶持民營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性金融等途徑構建多層次銀行體系。
要通過著力完善創業板市場,不斷壯大創業板規模;規劃建設場外交易市場,盡快完善股份代辦轉讓系統和產權交易市場,發展新“三板”市場;探索多種形式的債券融資方式,建立多層次債券交易市場體系;大力發展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基金,鼓勵民間天使投資發展等途徑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要建立各行業公共投資基金,通過政府資金的杠桿作用,吸收民間資本參與,并為民營企業進入壟斷行業提供融資支持。
其次,要加大財稅扶持,提高投資收益,構建扶持民間投資的財稅支持體系。要落實政府采購、合理的定價和收費補償機制、稅收優惠及政府補貼等政策,出臺具有可操作性和無歧視性的政策細則。尤其針對投資收益率低的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項目,通過價格補償、利差回報、資源補償、稅收返還、競爭性項目審批控制等方式保障民營投資的收益水平,增強其投資積極性。
此外,要優化投資服務,強化投資權益保護,降低民營企業投資風險。要建立社會化投資服務體系,推進專業化的投資服務機構的建立,完善民間投資的管理決策、營銷策劃、投資咨詢和審核報批等方面的綜合服務,充分發揮專業化的市場中介服務組織的積極作用。構建包括政策信息、技術信息、市場信息在內的綜合性的投資信息網,篩選和儲備投資項目,為全社會提供準確、充分的投資信息。
與此同時,還要強化政府的投資信用約束,盡快健全投資經營中止賠償制度和投資產權的侵權處罰制度,加快推進民間資本進入壟斷行業的立法,完善民間投資退出機制,降低民間資本進入壟斷行業的風險。
“鯰魚效應”實現國企民企互利共生
記者:在民間資本大舉進入壟斷行業后,會出現不同所有制、不同規模企業相互競爭的狀況,應該怎樣處理這些企業之間的關系?
辜勝阻:實現壟斷行業內國資與民資不同規模企業的和諧相處,關鍵在于進一步推進民營中小企業與國有大企業的分工協作,構建共生共榮互利共贏的企業生態。壟斷行業的國企一般都是大型企業,而民企多為中小企業,民間資本進入壟斷行業后很難與國資相抗衡。但國資民資并非對立關系,二者應該是互利共生的關系。
民間資本的進入既可以通過“鯰魚效應”的競爭機制提高國企運營效率和市場競爭力,又可以通過分工協作促進國企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互利雙贏。研究表明,業務外包可以使大企業節省9%的成本,而能力與質量上升15%。
國際經驗也表明國資與民資合作是順應自然壟斷行業引入競爭機制后克服投入不足風險的重要手段,有利于維護壟斷行業供給安全和保障服務質量。同時,許多發達國家的大企業和中小企業已經構建了一種互利共生的合作關系,如日本的“垂直協作”體系、韓國的“共生協作”體系和美國的外包合作形式。數據顯示,日本有60%的中小企業加入了大企業與中小企業分工協作體系。因此,國有大企業與民營中小企業要重視分工協作。
當前,國有企業和民營中小企業要通過分工協作,機遇共享,實現互利共贏。
記者:您認為應該如何促進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在競合關系中共生共榮?
辜勝阻:首先,要進一步完善“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靈活多樣的建設和經營方式,形成政府與民間力量共同投資的新格局,使公共投資與民興利而不與民爭利。要通過采取招標讓民間資本直接參與、特許經營、建設-經營-轉讓(BOT)、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OOT)、建設-轉讓-經營(BTO)等方式建立和完善公共投資帶動民間投資的新機制。一些地區已經在民間資金參與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杭州灣跨海大橋、北京地鐵4號線等。
其次,要構建行業內大中小企業分工協作體系,創新大中小企業分工協作形式。要借鑒日韓的“窗口指導”經驗,建立大中小企業協作配套的工作機制和對接平臺,鼓勵國企與民企建立基于產業鏈的協作體系,并依托產業集群建設提高中小企業配套率。要鼓勵國企民企發揮各自優勢,開展分包經營、特許經營、技術研發、互相參股、聯合投資及聯合海外并購等多種形式合作,實現國企和民企在不同層次上的相互補充。
此外,要健全促進大中小企業分工協作的政策激勵體系,加大對合作中的中小企業保護力度。要運用財稅、土地、信貸和政府采購等經濟杠桿來促進國有大企業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業務外包、人才交流、管理監督、技術轉移等。要吸取國外經驗,完善大中小企業分工協作的法律法規,切實保障民營中小企業在分工協作中的經濟利益和合法權益。
(程曦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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