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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邦: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捷邦一 代號:15661)發行屆滿三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之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14 16:37


第二條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4/10/14

2.公司名稱:捷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捷邦一)於104年12月14日

發行屆滿三年,依其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8.因應措施: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至民國

104年12月14日屆滿三年,依據「捷邦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9條規定,債權人可

行使賣回權。

賣回權行使相關規定:

一.賣回權行使期限:自民國104年11月4日起至104年12月14日止,逾期恕不受理。

本轉換債券係採無實體發行,台端之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者,配合集保公司作業,欲行使賣回權者,需於屆滿日之前一營業日止前向往來券

商辦理賣回手續,故民國104年12月11日(五)為最後申請日。

二.債券賣回價款:債券面額之100%,以現金贖回。

【每張債券賣回價款為新台幣100,000元】

三.向往來券商申請賣回本轉換公司債之手續及應備文件:

(一)「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可由券商處取得),於表

單上註明「賣回」,並填妥支票收件地址或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

印鑑。

(二)證券存摺。

(三)集保帳戶原留印鑑。

(四)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備妥上述文件後,請至證券商處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四.已申請賣回者,本公司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將賣回價款(扣除匯費)以匯款方式

支付,為確保 貴債權人權益,請務必於賣回申請書價金付款方式勾選匯款並填寫正

確銀行帳號。

五.以上價款之支付,如 貴債權人未提供匯款帳號,本公司將開立「禁止背書轉讓」

支票,以掛號郵寄至 貴債權人通訊地址。為確保 貴債權人權益,如有通訊地址變更

者,務必儘速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六.賣回行使申請書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申請。

七.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名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地址:(100-08)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

客服語音電話:(02)6636-5566

八.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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