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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補正前次以第49款公告,有關本公司及森森百貨(股)公司與東森得易購(股)公司間聲請撤銷99年度執全字第20號假處分裁定執行事宜,本公司於99年3月3日收到北院執行處補正通知。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本公司及森森百貨(股)公

司文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執行處北院隆99司執全荒字第27號通知。

2.事實發生日:99/03/0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及森森百貨(股)公司(下稱森森百貨)前於99年3月

1日收到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北院)99年度全聲字第2號裁定,准許提存新台幣三千萬元

或同額存單為擔保後,撤銷東森得易購(股)公司對本公司及森森百貨所取得北院

99年度執全字第20號假處分裁定之執行。本公司及森森百貨旋於同日辦妥提存,並隨即

檢具准予提存之提存書及准予擔保之裁定書正本,向北院執行處聲請撤銷假處分執行。

惟本公司於99年3月3日收到北院隆99司執全荒字第27號補正通知,要求本公司及森森

百貨於文到七日內對聲請撤銷假處分執行事件,提出北院99年度全聲字第2號裁定書

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4.處理過程:依法辦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於99年3月1日聲請撤銷假處分執行時,即將上開裁定正本

附於書狀內,至於其他要求,本公司將依法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輸入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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