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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昌:本公司代表人陳財福先生收文台灣高等法院無罪判決書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陳財福、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3號

2.事實發生日:101/08/0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代表人陳財福先生前因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案件遭桃園地檢署

提起公訴,經第一審桃園地方法院、第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均為陳財福

先生等人無罪判決,再經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

經當事人告知,最高法院第2次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2審審理後,收文判決書為

檢方上訴駁回,維持原審認定,為無罪判決。

4.處理過程:

依法配合審理程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加強內部人個人訓練管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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