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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假2個月 可申請分期繳稅

鉅亨網新聞中心

財政部表示,綜所稅報稅期間,納稅人或合併申報的配偶,若因失業、無薪假或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綜所稅,符合條件者,經查明屬實,可以申請分期繳納,按郵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財政部說明,納稅人或合併申報的配偶,在去年6月1號到今年5月31號期間內,有請領失業給付、馬上關懷救助金、無薪假占當月應工作天數一半以上,且達兩個月,或因其他因素致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綜所稅的情形,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可以申請分期繳納。分期方式按稅額多寡,得分2期到36期不等,其應納稅款在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利率則依郵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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