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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軍投資無線電視解禁 NCC公布草案廣徵各界意見

鉅亨網記者楊伶雯 台北 2015-10-15 20:20


NCC為推動匯流修法,在昨日委員會議討論「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草案,今(15)日對外公布草案條文廣徵各界意見,NCC表示,現行廣電三法對政黨、政府投資廣播電視事業規定,在實際執行上受裁罰對象為廣電事業,其合理性已有疑義,因此,第二階段修法回歸管制本源,由預算法及政黨法規範政府及政黨投資廣電事業,可以有效合理地加以管制;也就是說,黨政軍投資5家無線電視台、頻道商、直播衛星及無線廣播電視等四大事業將會解禁,回歸預算法或政黨法管制。

NCC指出,目前行政院草擬的政黨法明定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預算法則規範政府預算的編列及執行內容,並受立法院監督;因此,「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草案回歸管制本源,由預算法及政黨法規範政府及政黨投資廣電事業。


NCC說,現行廣電法禁止外資持有無線廣電事業股權,為增加廣電事業活水,考量適度引進外資,參考其他國家對外資持有無線廣電事業股權規定,如日本為20%,美國限制外資直接持股為20%,間接持股為25%,在草案中規定外資仍不得直接持有,但放寬外資得間接持有無線廣電事業股權20%以下,同時仍限制外國人不得為事業之發起人、董事及監察人,僅得為間接持股之股東,外國人無法直接介入無線廣電事業之經營管理。

另外,草案對持有一定股份之轉讓或達直接或間接控制經營權者,主管機關考量公眾視聽權益之維護、產業環境之健全發展及公共利益得不予許可。

至於陸資部分,依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第1項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布之「陸資投資正面表列-許可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等規定,廣播電視業(含無線廣播電視、境內外衛星廣播電視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目前仍列為不得投資的業別項目。

NCC強調,為因應數位匯流發展趨勢,調整廣電管制規範,藉由企業內部治理及專業自主運作,強化企業社會責任落實,以達到增進視聽大眾權益及保障多元文化之目的,草案主要以漸進匯流方式,維持現行垂直管制架構,同時逐步趨向層級化管理。

NCC表示,例如放寬無線廣播及無線電視事業得不自建基礎網路,可改以委託他事業播送、與他事業共同建置或租用他人網路的方式傳輸內容;現行在有線電視平臺播出的衛星頻道,在修法後也可以在無線電視平臺上架。

為強化事業內部治理及社會責任履行,草案規劃朝向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公開發行公司作為事業經營主體;為增加廣電事業經營彈性,未來無線電視事業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將調變後的傳輸容量與其他無線電視共用,也降低業者股權變更及營運計畫變更之申請義務。

另外,為促進經營資訊透明,掌握產業脈動,草案明文規範廣播事業間的聯播、聯營行為;對於影響頻道於平臺播出具有重大影響力之頻道代理商,要求須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將代理的頻道授權契約送主管機關備查。

NCC強調,為因應科技發展,與時俱進調整內容規範,也將開放無線廣電事業得提供非頻道之內容應用服務、放寬廣告時間限制,並明定提升優質及多元內容製播之獎勵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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