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代子公司新光人壽公告擬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簽署合作協議書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1-30 19:50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4/01/30
2.公司名稱: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一、依金管保綜字第10310932270號函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擬與大陸地區中國銀行簽署辦理以三類機構進入銀行
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及結算代理業務之「銀行間債券市場委託代
理交易協議」與「債券結算代理業務協議」,合作協議草案業
於104年01月30日經本公司董事會討論後決議通過。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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