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維(000755)201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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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三維(000755)201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恒一律師 法律意見書
山西恒一律師事務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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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于
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 律 意 見 書
致: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師事務所接受貴公司委托,指派孫水泉、宋凱律師出席貴公司
201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及《山西
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就貴公司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和召集人資格、會議表決程
序和表決結果等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
本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必備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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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一律師 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及勤勉盡責的精神,對貴公
司提供的文件進行了核查,對本次股東大會進行了現場見證,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 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1. 2012年2月4日,貴公司董事會在《證券時報》上刊登了《山西三維集團股
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1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通
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召開地點、召集人、
召開方式、會議出席對象、會議審議事項、會議登記方法等內容。
2. 貴公司201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如期于2012年2月28日上午
11:00在公司綜合樓七層會議室召開,會議由公司董事長盧輝生先生主持。
3. 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議案屬于股東大會審議范圍,會議召開的時間、
地點、方式及審議事項等內容與《通知》中所列事項一致。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
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和召集人資格
1. 現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10人,代表股份
183,289,312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39.06%;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5人,
代表股份385,907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822%。參會股東均為2012
年2月22日下午交易結束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記在冊的股東。出席會議股東的資格均經公司確認;股東代理人
出席會議的,均持有股東的授權委托書。
2.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3.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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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和召集人資格均符合《公司法》、《股
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 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1.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對《通知》中所列
的:(1)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2)山西三維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修改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議案;(3)山西三維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修改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的議案;(4)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
限公司關于修改對外擔保內控制度、對外投資內控制度的議案;(5)山西三維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制定關聯交易內部決策制度、商業保密及競業限制管理制
度、信息披露事務內部管理制度的議案;(6)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
制定公司對外提供財務資助管理辦法的議案;(7)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說明的議案進行了表決。
2. 本次股東大會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在監票人、計票人監票、驗
票和計票后,當場公布了表決結果。
3. 經審查,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獲得通過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
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 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
議人員的資格和召集人資格、會議的表決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
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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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頁無正文,為山西恒一律師事務所《關于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之簽字頁)
山西恒一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原 建 民
經辦律師:
孫 水 泉 宋 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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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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