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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居民收入占比并非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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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者報酬占比處于中等偏上水平

 國民收入分配是當前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問題。在近年的相關研究中,多數人認同的結論是:近十年來我國政府和企業部門分配份額呈現雙增加態勢,居民部門的分配份額則有所下降。這種判斷總體上可以成立。然而,圍繞這一結論,媒體和學術界出現了一些忽視我國與國際統計口徑可比性、混淆初次和二次分配的輿論觀點,夸大我國居民收入占比與其他國家的差距,這不利于正確引導規范國民收入分配秩序、客觀公正地考慮財政集中度的優化問題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比如,有一種流行的說法認為,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居民所得的占比是國民收入的70%以上,我國只有不到50%,就是因為政府在“蛋糕切分”中拿得太多。其實,西方發達國家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在40%以上,發達國家中的福利國家更高達50%左右。顯然,把不同參照系、不同口徑、不同分配層次的數據放在一起,會引起認識的混亂。

 我們在參考以往文獻研究方法的基礎上,以最近國內和國際統計資料為依據,從縱向和橫向兩個維度出發,通過收入法、資金流量表核算兩種方法,說明我國近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動趨勢,并著重以基本可比的統計口徑進行國際比較,力求有依據地說明兩個問題:一是我國國民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如何;二是我國與其他國家比較,差別究竟在哪里。


 按照收入法核算國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是比較常見的方式。從經濟理論角度看,國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實質是要素分配。統計時通常在宏觀意義上將國民經濟劃分為三大部門:政府部門、居民部門和企業部門,對應的初次分配收入分別稱為生產稅凈額、勞動者報酬和營業盈余。其中,生產稅凈額是指生產稅減生產補貼后的差額。生產稅指政府對生產單位生產、銷售和從事經營活動以及因從事生產活動使用某些生產要素(如固定資產、土地、勞動力)所征收的各種稅、附加費和規費;生產補貼則指政府對生產單位的單方面轉移支出。勞動者報酬指勞動者因從事生產活動所獲得的全部報酬。營業盈余指常住單位創造的增加值扣除勞動者報酬、生產稅凈額和固定資產折舊后的余額,相當于企業的營業利潤加生產補貼,但要扣除從利潤中開支的工資和福利等。

 對于收入法的核算口徑,在企業部門的劃分上國內口徑和國際口徑存在一定差異。國內統計時,企業部門的國民經濟初次分配收入具體包含兩部分:固定資產折舊和營業盈余,而國際口徑則劃分為營業盈余和混合收入兩部分。其中,混合收入指居民所擁有的非公司組織形式的企業形成的營業盈余。

 (一)國內統計口徑

 收入法主要核算生產要素的分配過程,國內統計反映在“地區生產總值收入法構成項目”中。為了保持數據可比,我們采用了2004年經濟普查之后調整過的GDP資料,列出了1993-2007年依據地區收入法計算的國民經濟三大部門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從統計數據看,1993-2007年,居民部門的勞動者報酬由49.49%降低至39.74%,降幅為9.75個百分點,政府部門的生產稅凈額由11.68%增加至14.81%,增幅為3.13個百分點,企業部門的固定資產折舊和營業盈余(即資本收益)由38.83%增加至45.45%,增加6.62個百分點。

 需要注意的是,該時間序列存在一個統計方面的不可比因素,即統計口徑在2004年發生重大變化。根據白重恩、錢震杰(2009b)的研究,國內適用的地區收入法對于GDP的核算在2004年出現了兩個變化。第一,個體經濟業主收入從勞動收入變為營業盈余。第二,對農業不再計營業盈余。據白重恩、錢震杰(2009b)的估算,2004年統計核算方法的影響大約使勞動收入份額被低估了6.29%。如果按照白重恩、錢震杰(2009b)的估算,在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勞動者報酬降幅中扣除了上述統計因素,那么1993-2007年間,勞動者報酬的實際降幅為3.46個百分點,年平均降幅為0.23%,在2007年的占比應為46.03%;企業部門的資本收益實際增幅僅為0.33個百分點,在2007年的占比應為39.16%。

 上述分析表明,1993-2007年間,居民部門收入下降,政府和企業部門收入增加,但并非如表1那樣大的變化值,因為其中尚未剔除統計口徑變化因素的影響。

 (二)國際統計口徑

 鑒于國內統計口徑與國際統計口徑之間的差異,為了進行國際比較,我們進一步運用國際口徑的收入法統計數據進行了計算。需要說明的是,為了保持口徑可比,下文中的國際口徑統計數據基本來源于Undata,采納了SNA93統計標準。

 總體上,國際統計口徑受國內統計方法變化的影響相對較小,時間序列數據之間的可比性更高一些。從比較結果看,1993-2005年,居民部門的勞動者報酬呈現下降趨勢,總降幅為6.11個百分點,年均降幅為0.47個百分點,政府部門的生產稅凈額呈現上升趨勢,增幅為1.86個百分點;企業部門的營業盈余則呈現明顯上升趨勢,增幅為4.25個百分點,年均增幅0.33%。這一結果表明,居民部門收入比重的下降首先應當由企業部門的收入增加來解釋,解釋力達70%。另外是政府部門收入的增加,解釋力為30%。

 (三)國際比較

 我國GDP在部門間的收入分配格局與其他國家存在多大差距?很多研究都引用國外數據,但均沒有明確說明數據口徑是否可比,結論是否可靠?本文為了明確回答這一問題,將我國的情況放到國際環境中比較。在選擇國家時,把握兩個原則:一是與發達國家比較,既能體現出差距,也能表明未來發展方向;二是與發展中國家比較,既表現共性,也突出差異。基于上述原則,根據Undata數據的可得性,最終選擇了7個具有代表性的發達國家(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德國、日本、英國和美國)和3個新興經濟體和發展中國家(“金磚四國”的另外3個國家,巴西、印度和俄羅斯)。在選擇年份時,主要依據與中國可比的統計口徑(SNA Series100和SNA Series200),并選擇了各國最近年度的數據。

 比較各國的GDP收入分配結構,總體上,對于發展中國家的收入分配特點,可以概括為:和發達國家相比,勞動者報酬比重偏低,生產稅凈額比重較高,營業盈余與混合收入比重高。發達國家的收入分配特點則可以概括為:勞動者報酬比重高,營業盈余與混合收入比重較高,生產稅凈額比重低。

 具體地,從勞動者報酬比重看,印度、巴西和俄羅斯均在40%或以下,發達國家除澳大利亞接近50%外,其余國家均在50%以上,最高的美國為56.92%,中國在發展中國家居于較高之位,為50.58%,明顯高于“金磚四國”中的其他三國;從生產稅凈額看,發展中國家除印度外,均為16%以上,而發達國家在7%-13%之間,均值約10%;從營業盈余與混合收入看,發展中國家除中國外,都在43%以上,最高的印度達63.78%,發達國家基本在40%以下,中國為33.18%,也明顯低于“金磚四國”中的其他三國,已基本接近發達國家水平。

 綜上所述,收入法GDP所反映的收入初次分配結構的國際比較結果表明,我國的勞動者報酬占比和各國相比,處于中等偏上水平,高于11個國家平均水平3個百分點左右,高于“金磚四國”中的其他三國10—23個百分點。政府部門占比雖高于平均水平4個百分點左右,但與巴西、俄羅斯持平;企業部門占比較低,和發達國家類似,低于平均水平7個百分點左右。

 媒體和學術界出現了一些忽視我國與國際統計口徑可比性、混淆初次和二次分配的觀點,夸大我國居民收入占比與其他國家的差距,這不利于正確引導規范國民收入分配秩序、客觀公正地考慮財政集中度的優化問題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比如,有一種流行的說法認為,西方市場經濟國家中居民所得的占比是國民收入的70%以上,我國只有不到50%,就是因為政府在“蛋糕切分”中拿得太多。其實,西方發達國家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在40%以上,發達國家中的福利國家更高達50%左右。把不同參照系、不同口徑、不同分配層次的數據放在一起,會引起認識的混亂。

 我國國民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及走勢,的確存在近年居民收入占比下降的情況,但并不如直觀數據所顯示的那樣大。國際比較結果表明,我國的勞動者報酬占比和其他國家相比,處于中等偏上水平,高于11個國家平均水平3個百分點左右,高于“金磚四國”中的其他三國10—23個百分點。

 再次分配后兩降一升

 資金流量表是一種順次反映國民經濟總量初次分配、再次分配以及消費、儲蓄和資本轉移等各個階段情況的綜合統計報表,也是常用于說明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方法。由于其數據的連續性,本部分的分析包括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格局。我國的資金流量表是1992年開始編制的,因此國內的統計口徑和國際基本一致。為了保持數據可比,本文采用了2004年經濟普查之后調整過的資金流量表數據進行國內統計數據分析。

 (一)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各部門初次分配收入比重

 數據顯示,1992-2006年間,企業部門、政府部門的初次分配收入呈現增加的趨勢,居民部門則出現了下降趨勢。其中,企業部門由17.38%增至22.39%,增加5.01個百分點;政府部門由16.57%增至18.59%,增加2.02個百分點;居民部門則由66.10%降至59.02%,降幅為7.08個百分點。這表明,在初次分配過程中,近年居民部門收入出現了下降。

 通過對比可以看出,收入法和資金流量表核算的國民經濟總量在三大部門的比重關系方面存在較大的差異:運用資金流量表核算的企業部門收入比重低于收入法,而政府部門和居民部門收入比重則高于收入法。其原因有兩點:

 一是,理論上資金流量表和收入法核算的要素分配結果應當基本一致,只是歸屬于企業部門的項目在資金流量表中表現為財產收入和經營性留存,在收入法中表現為固定資產折舊和營業盈余,但在實際統計過程中,二者存在口徑方面的差異。首先,從政府部門角度看,GDP收入法核算以省級增加值數據為基礎,數據統計過程中沒有包含部分非稅收入,導致低估政府部門的收入,而資金流量表的相關數據直接來源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包含了非稅收入,更符合實際情況,數值也更大一些;其次,從居民部門的角度看,修訂后的資金流量表數據(本文所采用)對居民部門統計使用的一些假設條件(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率等于勞動者報酬增長率),會導致在一定程度上高估勞動者報酬;再次,我國歷年的省級增加值之和高于GDP,會導致收入法存在部分重復計算,影響其可靠性。因此,即使采用收入法對資金流量進行分析,也會存在企業部門收入比重低于收入法,而政府部門和居民部門比重高于收入法的結果。

 二是,初次分配收入在部門間的分配和國民增加值在生產要素間的分配,二者的計算方法不同,不具有可比性。初次分配收入的計算公式為:

 各部門初次分配收入=各部門增加值-勞動者報酬凈支出-生產稅凈額凈支出-財產收入凈支出

 其中,勞動者報酬凈支出=勞動者報酬運用-勞動者報酬來源

 生產稅凈額凈支出=生產稅凈額運用-生產稅凈額來源

 財產收入凈支出=財產收入運用-財產收入來源

 可見,初次分配收入在各部門的分配不僅僅考慮與部門直接相關的要素收入,如居民部門的勞動者報酬、政府部門的生產稅凈額和企業部門的資本收益,還考慮每一部門的其他要素收入,如居民部門和政府部門的財產收入,因此,計算結果就與GDP收入法產生了進一步的差距。

 (二)國民收入的再次分配——各部門可支配收入比重

 在各部門初次分配收入的基礎上,經過經常性轉移支付的進一步分配過程,形成國民收入的最終分配結果——可支配收入。

 數據顯示,與初次分配收入的變化趨勢一致,1992-2006年間,企業部門、政府部門的再次分配收入同樣呈現上升趨勢,居民部門則出現了下降趨勢。其中,企業部門由11.70%增至18.52%,增加6.82個百分點;政府部門由19.95%增至22.75%,增幅為2.80個百分點;居民部門則由68.34%降至58.73%,降幅達9.61個百分點。

 從三大部門的相互關系看,在初次分配的基礎上進行再次分配后,居民部門收入占比略有下降,企業部門占比明顯下降,而政府部門占比則有所上升。以2006年為例,居民部門的初次分配收入和再次分配占比分別為59.02%和58.73%,微降0.29%,企業部門為22.39%和18.52%,下降3.87%,而政府部門為18.59%和22.75%,升幅為4.16%。經過國民收入再次分配后,三大部門的分配格局有了進一步變化。其中,居民部門的下降主要是由于社保類轉移支付的發生;政府因收入稅(所得稅等直接稅)發生使其占比提升較大,但其后政府的份額還會在“政府消費”(既包括“行政成本”部分,也包括“惠民”部分)過程中增加低收入居民和欠發達地區的“蛋糕”份額。最終的分配,將形成積累、消費兩大(基金)去向。

 居民收入下降主要發生在初次分配階段

 本文針對近來熱議的“國民收入分配”問題,從縱向和橫向兩個維度進行了統計分析,可以回答兩個問題:一是國民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及走勢,的確存在近年居民收入占比的下降,但并不如直觀數據所顯示的那樣大;二是與其他國家相比,中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中,不存在比發展中大國更低的居民收入占比。

 (一)收入法的分析結果

 從國內口徑統計數據看,1993-2007年,居民部門的勞動者報酬降幅9.75個百分點,政府部門的生產稅凈額增幅3.13個百分點,企業部門的固定資產折舊和營業盈余(即資本收益)增幅6.62%。居民部門的收入下降應當由政府和企業部門的收入增加共同解釋。

 從國際口徑統計結果看,基本走勢和國內口徑統計相一致,但差距縮小。居民部門收入比重的下降首先應當由企業部門的收入增加來解釋,解釋力達70%(已有學者強調了其中壟斷性大企業收益上升而對國庫貢獻不足的問題),政府部門收入增加的解釋力為30%(應考慮在改革前期“放水養魚”、放權讓利使財政收入GDP比重大幅下降之后恢復性回升的合理性)。

 從國際比較結果看,我國勞動者報酬比重高于金磚四國中的另外三個國家,差距最大的是印度,高出的幅度達22.95個百分點;但是合乎邏輯地低于多數發達國家,差距最大的是美國,幅度為低了6.34個百分點。從政府部門所獲的生產稅凈額來看,我國和巴西、俄羅斯類似,僅高于印度;從企業部門份額來看,無論是和發達國家相比,還是和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尚屬較低水平。整體上,我國收入分配格局基本符合發展中國家的定位,同時又具有自己的一些特點。

 (二)資金流量表的分析結果

 從國內的時間序列統計結果看,1992-2006年間,企業部門、政府部門的初次分配收入和再次分配收入都呈現增長的趨勢,而居民部門則出現下降趨勢。分析居民部門收入的階段性降幅,初次分配階段降幅約占73%,再分配階段降幅約占27%,表明居民部門收入的下降主要發生在初次分配階段。

 在再分配階段,我國的居民部門收入占比偏低的情況得到一定矯正;企業部門占比和初次分配類似;我國的政府部門占比仍表現為有所上升,但需進一步考慮政府轉移支付能力提升、對低收入居民和欠發達地區的支持作用加強所將要帶來的正面效應和最終分配結果中居民“蛋糕”份額的加大(現可得的資金流量統計資料對此尚無直接的量化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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