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達電: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配股配息基準日暨增資基準日、股票停止過戶期間、現金股利發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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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4款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99/07/11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權息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一)普通股現金股利新台幣20,122,331,946元(每股NT$26元)
普通股股票股利新台幣386,967,920元(每股NT$0.5元)
(二)員工現金紅利新台幣2,915,541,655元
員工股票紅利新台幣1,943,694,436元,計發行新股5,020,649股,計算不足一股
之金額為新台幣382元,以現金發放。
(三)本次股東股票紅利暨員工股票紅利轉增資撥充資本合計新台幣437,174,410元,發
行新股共計43,717,441股。
元。
(五)本次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9年7月2日
金管證發字第0990034358號函核准在案。
4.除權(息)交易日:99/07/28
5.最後過戶日:99/07/29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99/07/30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99/08/03
8.除權(息)基準日:99/08/03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現金股利發放日期:99/08/27。
(二)盈餘分配比率:按配股配息基準日普通股股東之名簿所載各股東持股比例配發,現
金股利每股擬無償配發新台幣26元,配發至元為止。股票股利每仟股擬無償配發50
股。有關股東之每股盈餘實際配發比例得由董事會依配股配息基準日登載於本公司
普通股股東名簿之已發行且流通在外之股數調整之。員工現金紅利及員工紅利轉增
資部份,其分配辦法由董事會另訂之。本次增資配發不滿壹股之畸零股者由股東自
行拼湊,並於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逾期未
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壹股之畸零股改以現金分派之,其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
按面額承購。
(三)新股權利義務:新股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原有股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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