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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高等法院以裁定駁回東森得易購(股)公司就北院99年度執事聲字第26號裁定所提抗告及停止執行之聲請。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台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

第512號裁定及99年度執聲字第124號裁定。

2.事實發生日:99/05/1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緣本公司及森森百貨(股)公司(下稱森森百貨)依台北地院

(下稱北院)99年度全聲字第2號裁定,提存新台幣三千萬元後向北院執行處聲請撤銷東

森得易購(股)公司(下稱得易購)對本公司及森森百貨所取得北院99年度執全字

第20號假處分裁定之執行(中嘉等250萬戶部分),詎北院執行處以99年3月10日99年司執

全字第27號處分駁回本公司之聲請,經本公司向北院民事庭聲明異議,北院以99年度執事

聲字第26號裁定予以廢棄,得易購對前揭裁定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並聲請停止執行,現

高等法院以99年抗字第512號裁定駁回得易購所提抗告並以99年度執聲字第124號裁定駁

回得易購停止執行之聲請。

4.處理過程:如得易購提出再抗告,本公司仍將依法進行答辯。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依法進行相關訴訟及事務之處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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