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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執行的《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在外省市擁有的居住類房屋和非居住類房屋都將列入經濟適用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之列。
據新華社12月14日報道,從上海市民政局了解到,新執行的《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在外省市擁有的居住類房屋和非居住類房屋都將列入經濟適用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之列。
與2009年底公布的《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實施細則(試行)》相比,新的《實施細則》對于“可支配收入”、“財產的具體內容”等方面表述更為明確,也更具可操作性。
關于財產的具體內容規定中,除了“現金、人民幣和外幣存款以及有價證券”外,還包括“機動車輛(含牌照)”、“房屋,包括在本市擁有的非居住類房屋,以及在外省市擁有的居住類房屋和非居住類房屋”、“債權”、“商業保險”等,但此前含有的“一次性支取的補充養老金”和“一次性支取的住房公積金(含補充住房公積金)”兩項內容不再保留。
此外,《實施細則》同時規定,核對機構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并出具書面核對報告。這比此前《實施細則(試行)》規定的45個工作日限縮短了10個工作日。
《實施細則》列舉的核對機構中止核對的情形有五種: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財產超過準入標準的;擁有機動車輛或者房屋未申報的;社會保險費的繳納與申請材料填寫的情況不相符合的;有轉移財產嫌疑的;需要中止核對的其他情形。
(徐志嬌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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