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2010年推廣醫療責任險,醫療糾紛賠付保險公司介入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3-12 10:07
一些醫療機構在出現醫療糾紛后由于沒有賠付能力或久拖不解決,患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怎么辦?2010年烏魯木齊市衛生部門將大力推行一項保障患者合法權益、增強醫療機構抵御風險能力的措施——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這就意味著,醫療機構參保后,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患者損失將先由保險公司視具體情況進行相應比例的賠付。
3月9日,記者從烏魯木齊市衛生局黨風廉政建設及糾風工作會議上了解到,這項醫療糾紛第三方調節機制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將使醫療糾紛從醫院處理為主逐步轉變為第三方調解處理為主。
據介紹,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各類醫療機構包括:一級、二級、三級醫院、社區門診以及經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私人門診等。醫療機構參加此保險后,在保險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區域范圍內,投保的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因執業過失和醫療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后,患者或親屬首次提出索賠申請,應由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將根據合同約定負責相應比例的賠償。
如果患者或患者家屬對保險公司的賠付不滿意,可通過法律途徑向就診醫療機構索賠。
“醫療系統是高技術、高風險行業,參加醫療責任保險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醫療機構的運作風險和醫務人員的從業風險。引導醫療機構加強醫療風險控制和管理,增強衛生系統的服務意識和抵御風險的能力,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醫患矛盾、處理醫療糾紛。”烏魯木齊市衛生局有關負責人說。
據介紹,2007年,衛生部下發通知推動醫療責任保險,鼓勵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統一參保,其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積極參保。此后,醫療責任保險陸續在內地一些省區市推行。2002年,烏魯木齊市一些醫療機構開始試辦醫療責任保險。
醫療意外特指四種情形
1、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的難以預料或在預料之中但難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2、按正常的技術規范操作,仍然發生難以避免的并發癥或者治療意外。
3、應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仍然發生無法預料或難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4、在危急情況下,為搶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緊急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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