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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雅新:澄清部分媒體的報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99/06/15

2.發生緣由:經濟日報99/06/15關於本公司報導。

3.因應措施:發佈新聞稿, 澄清媒體報導。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澄清如次:本公司已於99年6月11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

事庭裁定「宣告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並同時選任「劉志鵬律師、陳丁章律師

、呂正樂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同日,破產管理人已著手依法接管。依破產法第75條

規定,本公司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已喪失管理及處分權,且依破

產法第91條之規定,現時僅得於法院許可之前提下,破產管理人始得於清理之必要範圍

內,繼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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