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新:澄清部分媒體的報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99/06/15
2.發生緣由:經濟日報99/06/15關於本公司報導。
3.因應措施:發佈新聞稿, 澄清媒體報導。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澄清如次:本公司已於99年6月11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
事庭裁定「宣告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並同時選任「劉志鵬律師、陳丁章律師
、呂正樂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同日,破產管理人已著手依法接管。依破產法第75條
規定,本公司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已喪失管理及處分權,且依破
產法第91條之規定,現時僅得於法院許可之前提下,破產管理人始得於清理之必要範圍
內,繼續營業。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 講座
- 公告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