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51款1.事實發生日:99/10/212.公司名稱:光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99年第三季自結稅前利益為新台幣77,617仟元,99年前三季自結稅前利益為新台幣196,138仟元。按目前實收股本新台幣518,103仟元計算,99年第三季單季自結每股稅前盈餘為新台幣1.50元,99年前三季自結每股稅前盈餘為新台幣3.79元。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