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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央行開放3類境外機構可投資銀行間債市

鉅亨網新聞中心

央行16日下發通知稱,允許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外參加銀行和境外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試點。


據中國證券報8月18日報道,中國人民銀行16日發布《關于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允許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外參加銀行和境外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試點。

央行表示,允許相關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可為境外機構依法獲得的人民幣資金提供一定的保值渠道,是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的必要配套舉措,將有利于促進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的開展,拓寬人民幣回流渠道。

試點期間,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外參加銀行和境外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均可申請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投資。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后,境外機構可在核準的額度內,以其開展央行貨幣合作、跨境貿易和投資人民幣業務獲得的人民幣資金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

具體投資方式為:境外央行和港澳人民幣清算行可委托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也可直接向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申請開立債券賬戶,向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申請辦理債券交易聯網手續。境外參加銀行應當委托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

境外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賬戶管理規定,在境內銀行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納入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專門用于債券交易的資金結算。每家境外機構只能開立一個人民幣特殊賬戶。境外機構不得與其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機構)等關聯企業進行債券交易。

通知明確,境外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債券投資業務,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規定,并接受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的自律管理。受托為境外機構代理債券交易和結算的結算代理人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

目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交易流通的債券品種包括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金融債券等十多個品種,是人民幣機構投資者進行流動性管理和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平臺。

(程曦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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