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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若成立 將受法律懲罰

鉅亨網新聞中心


法律專家稱,如果勝景山河造假成立被監管部門查實,發審委首先終止造假上市企業的上市資格。其次,會盡快把募集的資金退還給中小股東,同時要加收罰息。最后,相關責任人員將承擔法律責任。

據每日經濟新聞12月18日報道,對于《每日經濟新聞》報道的勝景山河涉嫌IPO造假一事,上海嚴義明律師事務所的嚴義明律師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如果勝景山河造假成立被監管部門查實,那么首先上市公司負有最大責任,包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和重要股東,上市公司管理層中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經理等人,一定是有責任的。

其二,承銷商和保薦代表人一定是有責任的,因為保薦代表人起總體把握的作用。


其三,會計師事務所有可能有責任,因為會計師事務所是對公司做書面審查的,所以是“可能”。

其四,律師事務所基本上可以說是沒有責任,因為律師事務所只對公司的材料比如歷史沿革等承擔合法性責任,不對真實性承擔責任。

嚴義明律師進一步指出,如果造假成立,那么上述一定有責任的人員,如上市公司管理層和上市公司的股東和保薦代表人等,很可能就是這次事件的始作俑者。

那么,如果造假上市被確認,會有什么影響呢?

嚴義明律師表示,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都有相關規定,如果核實的話,發審委首先肯定是終止造假上市企業的上市資格。其次,會盡快把募集的資金退還給中小股東,同時要加收罰息。最后,相關責任人員將承擔法律責任。

資料顯示,紅光實業是A股市場第一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上市公司。

1997年紅光實業公司騙取上市資格,并成功上市。1998年11月2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證監會的調查通報,揭露紅光實業公司在股票上市過程中出現了6個方面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一是編造虛假利潤,騙取上市資格;二是少報虧損,欺騙投資者;三是隱瞞重大事項;四是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義務;五是挪用募集資金買賣股票;六是涉嫌犯罪。

東窗事發后,原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被判有期徒刑3年,其股票發行主承銷商和財務顧問公司被沒收非法所得并罰款。

(毛崇才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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