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明確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
鉅亨網新聞中心
記者19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該局日前下發了《關于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明確電信企業可自行將部分拖欠話費作為壞賬稅前扣除。
通知指出,從事電信業務的企業,其用戶應收話費,凡單筆數額較小、拖欠時間超過1年以上沒有收回的,由企業統一做出說明后,可作為壞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該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通知還明確,對于2008年發生的上述壞賬損失,當年已作為壞賬損失的,不再調整;沒有作為壞賬損失的,統一在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確認為壞賬損失。
據了解,2008年1月1日以后,企業所得稅上的資產損失原則上都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但該通知并未對電信企業壞賬損失做出特別規定,此次下發的通知使得這一問題得到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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