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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22日發布 《期貨異常交易監控指引(試行)》,對期貨異常交易行為進行進一步嚴格規范。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網站10月22日消息,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發布《期貨異常交易監控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對期貨異常交易行為的表現形態、認定標準及監管措施做出了規定,同時進一步明確了會員對客戶交易行為的管理責任。
股指期貨上市交易以來,中金所按照中國證監會“高標準、穩起步、嚴監管”的要求,嚴格履行一線監管職責,積極探索監管創新。整體看,股指期貨市場運作規范,監管嚴格,投資者理性參與,市場運行平穩健康。為了進一步鞏固提高股指期貨市場規范運作水平,中金所最近下發《指引》,專門對期貨異常交易行為進行進一步嚴格規范。
股指期貨交易中的異常行為,主要體現為交易委托、價格、頻率等方面存在異常之處,比如撤單申報過于頻密、申報價格過度偏離等。與期貨交易中的違規行為和違法行為相比,異常交易行為情節相對輕微,通常未達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程度。一般情況下,異常交易行為也未違反交易所的《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等業務規則,或者雖然涉嫌違反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但屬于情節較為輕微的情形。盡管如此,考慮到部分異常交易行為有可能被利用作為違法、違規行為的手段,如不及時加以引導和制止,有可能發展成為情節嚴重的違規行為,甚至可能進一步發展成為價格操縱等性質和后果特別嚴重的違法行為。
中金所按照中國證監會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確保股指期貨市場規范發展的要求,嘗試將監管關口由違規行為監管前移到異常交易行為監管,進一步收緊對期貨交易行為的監管標準,從而更加充分的發揮交易所的一線監管優勢,減少、避免違規行為和違法行為對市場的危害。對于異常交易行為,交易所及時采取監管措施,將違規行為的苗頭扼殺在萌芽狀態;對于構成違反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等業務規則的行為,交易所嚴肅處理,采取紀律處分措施,追究相關機構及人員的責任;對于涉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交易所將提請中國證監會進行立案調查。同時,通過實施監管關口前移,強化會員對客戶交易行為的管理責任,形成合力,共同構建“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的自律監管體系,維護市場正常秩序,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為及時完善監管規則,提升監管效果,中金所總結監管經驗,結合股指期貨上市交易以來異常交易的主要表現形式,制定并頒布了《指引》,對股指期貨異常交易的表現形態和監管措施進行了規定,《指引》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界定期貨異常交易行為的主要表現形態。《指引》第五條列舉了九種較為典型的異常交易行為,其中第(一)至(五)項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主要是防范異常交易行為發展為洗售操縱、約定交易操縱、連續交易操縱和虛假申報操縱等典型的市場操縱行為;第(六)項“日內頻繁進行回轉交易或者日內開倉交易量較大”的異常交易行為,是為了防范過度投機這種非理性炒作行為;第(七)項“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涉嫌存在實際控制關系的交易編碼合并持倉超過交易所持倉限額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是為了防范分倉等規避交易所監管的行為;第(八)項“大量或者多次進行高買低賣交易”的異常交易行為,是為了防范以高買低賣的方式進行利益輸送;第(九)項“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批量下單、快速下單”中的異常交易行為,是為了防范以程序化交易等為手段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與交易所現行的《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相比,《指引》收緊了對期貨交易行為的監管標準。《指引》側重從客觀行為描述的角度,對異常交易行為的形態進行規定,同時對《違規違約管理辦法》中違規行為的主觀要件和結果要件進行了適當簡化,以利于對異常交易行為的及時認定和處理。
第二,進一步明確會員對客戶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職責和配合交易所自律監管工作的義務。對期貨交易進行一線監管是交易所的基本職責,期貨公司作為交易所會員,是交易所自律監管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由會員對客戶的交易行為進行管理,有利于發揮會員接近客戶和了解客戶的優勢,提升自律管理效果。《指引》對會員履行客戶交易行為合法合規性管理和配合交易所市場監查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要求會員應當引導客戶理性、合規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密切關注客戶交易行為,積極防范、及時發現客戶的異常交易行為;客戶出現異常交易行為時,應當及時提醒、勸阻和制止,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積極、有效地配合交易所的市場監管工作,及時、準確地傳達交易所監管信息和書面決定,共同維護好期貨市場正常秩序。
第三,進一步豐富交易所對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措施,強化對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力度。為提高監管措施的針對性,提升監管效果,《指引》強化了交易所對客戶和會員的監管措施。《指引》規定,客戶出現異常交易行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電話提醒、要求報告情況、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列入監管關注名單、約見談話等措施;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等規定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措施;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交易所提請中國證監會進行立案調查。會員出現未盡職履行客戶管理職責和協同監管義務的,交易所可以責令其整改,并按照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會員管理辦法》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措施,同時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減少會員分類評價分值的自律監管建議函。
中金所有關負責人表示,《指引》是交易所業務規則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之一,《指引》的發布,細化了監管標準,完善了交易所的監管業務規則體系,進一步提高了交易所監管工作的透明度和制度化程度。通過對異常交易行為的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和及時處理,通過調動會員管理客戶交易行為的主動性,有利于將違法違規行為扼殺在萌芽階段,維護市場正常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下一步,中金所將加強對會員的培訓與指導,強化對異常交易行為的監控與監管,牢固樹立強勢監管態勢,努力建設一個規范透明、嚴格監管的股指期貨市場。
(雷東升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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