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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發集團發出澄清公布,就誠如其招股書及2009 年報所披露,廈門明發商業廣場由明發集團與寶龍共同開發,自簽署補充協議以來,寶龍曾要求明發集團加快落實分配項目的若干投資物業,惟明發集團對此並不同意,於2009年11月25日,寶龍向廈門仲裁委員會展開及提出對明發集團的仲裁申索,要求明發集團以寶龍為受益人,按隨機分配結果執行向寶龍分配該等物業的所有權登記一事。
明發指,於2010年6月1日,廈門仲裁委員會根據中國仲裁法及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就目標物業所有權登記作出及批准部分仲裁判決,據判決,第一為明發集團須於仲裁判決發出後10日內以執行以寶龍為受益人執行目標物業所有權登記,包括向相關政府部門及有關當局報送及呈交登記所需資料及材料,以及協助及促使轉移及或轉讓目標物業的法定所有權予寶龍名下。
第二為,寶龍須於批准及發出目標物業的所有權證書後5日內,向明發集團支付補償金額6,059萬元(人民幣,下同);及上述部分判決為有關目標事項的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明發指,已對有關事項採取高度關注,包括編製所有必要資料及材料以加快以寶龍為受益人的目標物業登記,計算轉移及或轉讓目標物業的法定所有權予寶龍,而產生的應付稅項開支及尋求專業意見(包括法律及會計意見),以及評估對公司的財務及經營狀況是否會因為有關事件而受到任何影響或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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