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德電子: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案之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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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5/21
2.私募資金來源:依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對象募集之
3.私募股數:不超過20,00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私募總金額: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或客觀環境訂定之
6.私募價格:
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
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後平均每股股價之80%。
(2)本次私募案實際訂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市場情形決定之。
(3)因私募普通股之流動性較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差,且考量引進策略合作夥
伴所帶來之營運效益,故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方式應屬合理。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
同,惟其轉讓限制須遵照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本次私募發行之有價證券,其轉
讓應受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之限制,又本次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起滿三年
後,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辦理私募係為引進策略合作夥伴,預期可透過本次的私募
強化公司體質,並提升公司的競爭實力,確保公司長遠穩定的發展,二次募集所得
之資金皆用以充實本公司之營運資金,財務體質將更趨穩健。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案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預計分二次辦理。
(2)特定人選擇方式:
本次募集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特定人為限,目前尚未洽
定特定對象,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處理之。
(3)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為因應公司營運拓展及充實營運資金並考量引進策略合作夥伴,確保公司長遠的營
運發展,因私募方式具有籌資迅速簡便的時效性及私募股票有限制轉讓的規定,較
可確保與策略合作夥伴的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擬以私募方式辦理增
資發行新股。
(4)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內容包括發行價格、實際發行數量、發行條件、計畫項目
、募集金額、預定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預計辦理私募次數及其他相關未盡事宜
,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客觀環境之影響需變更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
事會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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