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筑國際持續關連交易重續杜拜總建筑協議
鉅亨網新聞中心
謹此提述本公司就其根據杜拜總建筑協議準許中建總集團參與杜拜的建筑市場一事刊發日期為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的公布及日期為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的通函。
杜拜總建筑協議的初步年期將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因此,本公司與中建總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七日以書面形式協定將杜拜總建筑協議重續三(3)年,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在續約期內,持續關連交易將執行新年度上限,而杜拜總建筑協議的其他條款將繼續有效。
中建總為中國海外集團的最終控股公司,而中國海外集團則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中建總為中國海外集團的聯系人,故而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批準中建總集團於續約期內就杜拜的建筑工程投標及/或簽訂合約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按照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各年承接合約的最高金額計算,本公司根據杜拜總建筑協議應收的費用的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A.10條)(即新年度上限)將超過0.1%但將低於5%。因此,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的申報及公布規定但獲豁免徵求獨立股東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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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
謹此提述本公司就其根據杜拜總建筑協議準許中建總集團參與杜拜的建筑市場一事刊發日期為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的公布及日期為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的通函。
重續
杜拜總建筑協議的初步年期將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因此,本公司與中建總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七日以書面形式協定將杜拜總建筑協議重續三(3)年,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在續約期內,持續關連交易將執行新年度上限,而杜拜總建筑協議的其他條款將繼續有效。
持續關連交易
標的事項:
只要不競爭承諾仍然生效及根據杜拜總建筑協議,中建總集團可在本公司的事先書面同意下,於續約期內就杜拜的建筑工程投標及/或簽訂合約。
續約期:
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3)年。
代價及新年度上限:
在續約期內,中建總須向本公司支付中建總集團就其在杜拜獲授及承接的每項建筑工程已收取的最終合約金額2.5%的費用,按每季并參考該季被核證為完成的合約工程價值計算,須於各有關季度結束起計一個月內支付。
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財政年度各年,中建總集團可以獲授的合約總額不得超逾港幣50億元。據此,按2.5%基準計算的有關費用將為港幣1.25億元(即「新年度上限」)。新年度上限乃參考中建總集團以往獲授的合約總額記錄估算得出。
重續的理由
董事相信,除不競爭承諾準許中建總集團與本集團進行的合營項目外,準許中建總集團自行參與杜拜市場符合本集團的利益。
由於本集團將維持於中建總集團參與杜拜建筑市場的優先拒絕權,董事相信,重續將不會對本集團在杜拜的業務前景構成任何負面影響。
一般事項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持續關連交易乃於日常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而且其條款及新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概無董事於持續關連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彼等無須就批準持續關連交易的有關董事局決議案放棄投票。
本集團主要從事樓宇建筑、土木工程、基建投資及項目諮詢等業務。
中建總集團主要從事建筑業務及主要參與中國建筑市場。
上市規則的涵義
中建總為中國海外集團的最終控股公司,而中國海外集團則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中建總為中國海外集團的聯系人,故而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批準中建總集團於續約期內就杜拜的建筑工程投標及/或簽訂合約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按照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各年承接合約的最高金額計算,本公司根據杜拜總建筑協議應收的費用的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A.10條)(即新年度上限)將超過0.1%但將低於5%。因此,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的申報及公布規定但獲豁免徵求獨立股東批準。
釋義
在本公布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匯具有以下涵義:
「中國海外集團」指中國海外集團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
「中國海外發展」指中國海外發展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其股份在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688);
「本公司」指中國建筑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一家於開曼群島注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3311);
「持續關連交易」指根據杜拜總建筑協議於續約期內擬進行的交易(連同新年度上限);
「控股股東」指具有上市規則賦予的涵義;
「中建總集團」指中建總及其不時的附屬公司(包括中國海外發展但不包括本集團);
「中建總」指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根據中國法律成立及存在的國有公司,為本公司的最終控股股東;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不時的附屬公司;
「港幣」指港幣,香港的法定貨幣;
「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杜拜總建筑協議」指本公司與中建總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就本公司準許中建總集團參與杜拜建筑工程的投標及/或簽訂合約而簽訂的協議;
「新年度上限」指持續關連交易的年度上限;
「不競爭承諾」指中建總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對本公司作出的不競爭承諾(經不競爭承諾的補充協議加以補充);「重續」指按續約期重續杜拜總建筑協議;
「續約期」指杜拜總建筑協議重續的三(3)年期限,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股東」指本公司不時之股東;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不競爭承諾的補充協議」指本公司與中建總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簽訂以修 訂不競爭承諾的補充協議;及
「%」指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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