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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斯特: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本公司與相對人中電貿有限公司、萬利信電子有限公司向本公司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士林地院98年度裁全字第1612號裁定廢棄.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台灣奧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


2.事實發生日:99/02/2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緣由本公司供應商中電貿有限公司及萬利信電子有限公司未依合

約規定完成轉廠手續及產品瑕疵,故本公司停止支付貨款,該公

司有異議,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對本公司之銀行存款予以假

扣押,本公司謹依合約規定執行權利義務,故委請律師提出足額

反擔保金並向法院申請撤銷假扣押.並對台灣高等法院提起對士林

地院98年度裁全字

第1612號裁定之提抗告。

4.處理過程:

經本公司律師及相對人委任律師笠庭陳述意見及補送陳述書後由

高院裁定廢棄士林地院原裁定及相對人於原法院之聲請駁回,聲請

及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經本公司評估後,對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對於相對人本公司已採取相應法律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輸入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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