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華(00370.HK):法庭裁定前高管須就交易承擔責任
鉅亨網新聞中心
國華(00370.HK)公布,原訟法庭已於本月29日就呈請宣佈判決。法庭已(1)裁定王建華(公司前主席兼執行董事)、馬俊莉(公司前主席兼執行董事)及張大慶(公司前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須就該等交易承擔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214(1)(b)及214(1)(c)條項下之責任;及(2)撤銷針對公司之申索,即公司須自行或另行促使旗下全資附屬公司Clearmind Investments Limited,向Asset Rich International Limited提出法律訴訟,以收回根據日期為2008年11月27日之收購協議支付之3.05億元現金按金之累計利息,原因為證監會已決定不會針對公司提出申索。
法庭保留對罷免董事資格之期限質詢,有關對王建華、馬俊莉及張大慶之質詢會在稍後之聆訊作出裁決。
經向公司獨立法律顧問諮詢後,董事認為判決並不會對集團造成任何重大財務或營運影響。(ca/a)~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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