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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死亡保額上調 2011年4月1日起執行

鉅亨網新聞中心

11月18日,中國保監會在官方網站發布了《關于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未成年人死亡給付保險金限額全國統一調整為10萬元,該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執行。

保監會在《通知》中表示,對于投保人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每一份保險合同,投保人已交保險費或被保險人死亡時合同的現金價值可以不計算在10萬元的限額中。對于投資連結保險合同、萬能保險合同,投保人已交保險費或被保險人死亡時合同的賬戶價值可以不計算在10萬元的限額中。此外,航空意外死亡保險金額部分也可以不計算在10萬元限額之中。

此前,中國保監會(1999)43號文件規定,未成年人死亡保額不得超過人民幣5萬元;累計死亡保額超過5萬元的,保險公司將在給付5萬元身故金后,將剩余保險金額對應的保費無息退還給投保人。當時5萬元的額度是根據一個人10年的生活基本標準確定 (每月400元左右,10年則為5萬元)。

但由于生活標準的提高,此后部分保險公司在實際操作中曾在極端情況下突破過這一限額。并且隨著社會發展,越來越多的聲音提出應該提高未成年人死亡保額。


《通知》表示,此次充分考慮了風險保障類產品和長期儲蓄類產品的不同特點,對如何計算未成年人死亡給付保險金限額進行了更加科學、合理的規定。

《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加大宣傳力度,積極引導投保人樹立正確的保險理念,在注重自身保險保障的基礎上,為未成年人購買切合實際的人身保險產品。同時,要求保險公司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人身保險的有關業務流程,加強核保和風險管控,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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