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於民國99年6月18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分派股東現金股利新台幣671,153,564元,現金股利係按除息基準日99年7月17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每股配發新台幣0.40149394元,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二、現金股利於99年7月30日(星期五)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發放(匯費或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三、除分函各股東外,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