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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修訂證券機構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流程

鉅亨網新聞中心


證監會27日公布修訂后的《機構監管部證券機構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流程》,審核人員在書面反饋意見告知、送達申請人或完成審核報告初稿前,不得就申請事項私下與當事人接觸。

中證網9月27日消息,中國證監會27日公布修訂后的《機構監管部證券機構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流程》,以進一步規范證券機構行政許可審核工作,增強審核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審核工作的效率,保證審核工作質量。

根據流程,證券機構行政許可審核工作共有七個步驟,分別是收文、受理、審核、審核工作會議及評審會、決定、督辦和公示。

根據流程,證券機構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由辦公廳受理處轉送機構部綜合處,由綜合處登記后移交審核處。審核處文秘將行政許可申請事項錄入審核處電子管理文檔并將申請材料送交審核處處長。處長決定具體承辦的審核及復核人員后,由文秘登記并分送申請材料。


審核人員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對行政許可申請事項進行審核,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核報告初稿(包括簽報、批復及審核表),交副處長或指定的人員復核。

審核人員在書面反饋意見告知、送達申請人或完成審核報告初稿前,不得就申請事項私下與當事人接觸。相關當事人對書面申請材料或者回復意見需要當面作出說明或者解釋的,由處長指定兩名以上審核人員在辦公場所與當事人會談。

(毛崇才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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