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名認證賣家拒賠償買家損失 理由:賬號被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1-02 16:19
本報見習記者 徐鵬
在網上與實名認證網友進行網絡交易,結果錢打過去卻未收到貨。原來,實名認證網友交易賬號被盜,因此拒賠償。近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依法維持原判,要求實名認證網友承擔賠償責任。據悉,此案是濟南首起“實名認證”交易糾紛案。
2014年7月23日,網友張某在瀏覽某知名網站時,在該網站的“在交易區”看到了一條該區版主(網名為“lk0808”)發布內容為“出售iPhone 4s手機一部,9成新,1200元”的帖子。由於經常瀏覽該網站,知道網名“lk0808”是版主劉某的姓名縮寫和生日代碼,併進行了實名認證,張某隨即在網上與“lk0808”聯繫,表示要買這部手機並將1200元手機款打入“lk0808”提供的賬號內。“lk0808”承諾當天下午發貨。
當天下午,張某見自己在網上購買的手機遲遲不發貨,就想在網上與“lk0808”聯繫,卻看到該論壇管理員發布的“關於交易區版主‘lk0808’賬號被盜,網友被騙的情況明”的帖子。隨后,劉某本人也在論壇上發布了“關於本人‘lk0808’賬號被騙子盜用的聲明”,表示聲明自己賬號被盜用,其間作出的所有交易全都不是本人操作,亦不承擔相應責任。
張某看到這一帖子后,向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返還1200元手機款。
原告張某訴稱,網絡賬號“lk0808”是劉某姓名縮寫和生日代碼,劉某是該論壇網站交易區版主,並實名認證。劉某是為數不多的幾個實名認證網友,具有高度的交易信任感和安全感,再加之有版主的頭銜,與劉某交易沒有任何懷疑的余地。所以請求法官判決被告劉某歸還1200元手機款。
被告劉某辯稱,“lk0808”確系自己實名認證的網絡賬號,但是在2014年7月23日與原告張某作iPhone 4s手機交易的卻不是本人,因為在當時“lk0808”處於被盜號的狀態下,該交易行為屬於網絡詐騙行為,原告應該向公安機關報警,而不應該向自己追究責任。被告當庭提供了相關通話清單、有關被盜號聲明和報警記錄等相關證據證明自己被盜號的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與“lk0808”之間構成網絡買賣合同關係,“lk0808”系劉某實名認證的網絡賬號,故張某將劉某作為涉案網絡買賣合同的賣方主體起訴並無不當。劉某主張當時該“lk0808”賬號被他人盜用、其本人並非發布該帖的主體,但是由於網絡科技發展的特殊性,加之網上的聲明都是被告劉某事后發的,劉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網絡賬號“lk0808”確系被他人盜用的事實。加之“lk0808”經過劉某實名認證,具有極高的可信度,劉某沒有提供更充足的證據來明交易的不合法性。劉某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且關於“lk0808”賬號是否系被盜用並涉嫌詐騙,劉某待取得證據后可另行主張。
濟南市槐蔭區法院一審作出判決,被告劉某歸還原告張某1200元手機款。劉某不服判決,上訴到濟南市中院。
近日,濟南市中院二審作出判決,依法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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