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聚能:公告法院裁定本公司重整事件,准予聲請緊急處分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2-17 16:07
第七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福聚太陽能(股)公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整聲字第1號
2.事實發生日:104/02/1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通知書內容:本公司收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裁定主文內容如下: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福聚太陽能股份
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不得行使對於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福聚太
陽能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所負債務,亦不得履行。但為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
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經常性費用,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員
工之薪資、退休金、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資遣費者,不在此限。
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有之不動產
、動產、債權(含基金、衍生性金融資產、投資)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
權利,除第一項但書規定外,不得轉與、設質、信託、租賃(含出租、轉租)
、和解、拋棄、設定、增加擔保物權或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
自本裁定公司之日起九十日內,對於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式(含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式,不包括執行名義之取
得),應予停止。
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記名式股票,禁止
轉讓。
聲請人應將本裁定刊登於國內新聞紙全國版及海外新聞紙三日。
其餘聲請駁回。
4.處理過程:依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辦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負債總額:新台幣
13,844,133仟元(103年第三季季報)。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