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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榮化:代重要子公司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法院裁定本公司重整事件,准予聲請緊急處分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2-17 16:06


第二條 第5款

1.聲請或收到法院通知書日期:104/02/17

2.法院名稱、發文日期及發文字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2月13日、103年度整聲字第1號


3.公司名稱及與公司關係: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

4.若為母公司或子公司,其相互持股比例:64.87%

5.聲請人或重整人: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6.聲請或通知書內容:

通知書內容:本公司之子公司收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裁定主文如下:

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不得行使對於

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所負債務,亦不

得履行。但為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經常性費用,

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員工之薪資、退休金、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

資遣費者,不在此限。

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有之不動產、動產、

債權(含基金、衍生性金融資產、投資)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除第一項

但書規定外,不得轉與、設質、信託、租賃(含出租、轉租)、和解、拋棄、設定、

增加擔保物權或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

自本裁定公司之日起九十日內,對於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和解或強制

執行程式(含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式,不包括執行名義之取得),應予停止。

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記名式股票,禁止轉讓。

聲請人應將本裁定刊登於國內新聞紙全國版及海外新聞紙三日。

其餘聲請駁回。

7.負債總額: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13,844,133仟元(103年第三季季報)。

8.處理過程:依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辦理。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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