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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關係條例修正三讀過關 航運業者營收可匯回台灣

兩岸網記者劉曉霞 台北


兩岸網台北5月28日報導 台灣海、空運業者先前被困在大陸的營收終於可匯回台灣,立院三讀通過兩岸關係人民條例,兩岸運輸業者在對方取得運輸收入可互相減免營業稅和所得稅。

第3次江陳會時兩岸簽署兩岸空運補充協議,兩岸海、空運業者可互免所得稅、營業稅,並可自由匯兌。雖然兩岸簽署相關協議已經生效,不過立法院始終未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使得台灣業者在對岸營收款項無法取得免稅證明,導致業者在對岸營收無法匯回,總計高達65億元


依大陸稅法規定,航運業在大陸地區的客貨運收入應課徵3%營業稅及1.25%所得稅。業者認為,因為兩岸已經簽署空運補充協議,卻因為台灣修法未及,使得業者無法順利取得免稅證明,導致營收匯回台灣必須要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

為解決業者的問題,國民黨團與民進黨團共同提案修法,增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之1,明訂台灣與大陸地區海、空運在對方取得的運輸收入,可以相互減免營業稅與所得稅。經調整溯及既往後,台灣業者可望順利將在大陸營收匯回台灣。(記者:劉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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