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食狗肉要考慮普適性
鉅亨網新聞中心
據媒體報道,我國首部“反虐待動物法”草案中,最引人關注的條款是對于禁食貓狗肉的規定:違法食用犬、貓或銷售犬、貓肉,將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并處15日以下拘留,并責令具結悔過;對單位和組織處1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筆者以為,將反虐待動物提升到立法層面,不僅可行而且有必要。但我反對,片面解釋和定義動物保護,并據此來論處罰——禁食貓狗肉的規定就是這樣。
我們知道,我國除了部分少數民族擁有自己的動物圖騰外,整體意義上的中華民族并沒有真正的所謂“圣獸”,之所以會被禁,最重要的原因是因為貓狗乃很多人的寵物,而不是家畜。
可事實上呢?寵物與家畜并沒有嚴格的區分。不同的人養不同的動物有著不同的目的,所以同樣的動物在不同的養主那里可能會分屬于寵物與家畜。
在我所熟知的廣大湖南農村,很多人養狗就是為了賣錢,因為狗肉幾乎是家家戶戶過年必備的年貨。如果不能吃狗肉,那么長期與耕牛為伴的農民也有充分理由來反對吃牛肉。
筆者以為,因為宗教因素,因為個人原因,將某些動物列入禁食菜譜,人人皆有充分自由;唯獨以國家法律的名義將某些動物“先保護起來”禁止食用,則必須充分考慮到行為的普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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