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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港:2011年第二期公司債券2016年付息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14 07:41


重要內容提示:付息債權登記日:2016年9月23日債券付息日:2016年9月26日由大連港(601880,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於2011年9月26日發行的大連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期公司債券(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於2016年9月26日開始支付自2015年9月26日至2016年9月25日期間(以下簡稱「本年度」)的利息。為保證付息工作順利進行,方便投資者及時領取利息,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期債券的基本情況1、債券名稱:大連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期公司債券2、證券簡稱及代碼:11連港02(代碼:122099)3、發行人:大連港股份有限公司4、發行規模:人民幣26.5億元5、債券期限:七年期(附第五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6、債券發行批准機關及文號: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1]1226號文件核准發行7、債券利率:票面年利率為6.05%,在債券存續期內固定不變8、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公司債券。投資者認購的本期債券在證券登記機構開立的托管賬戶托管記載。本期債券發行結束後,債券持有人可按照有關主管機構的規定進行債券的轉讓、質押等操作9、計息期間:本期債券計息期限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若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其回售部分債券的計息期限為2011年9月26日至2016年9月25日。10、還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最後一期利息隨本金的兌付一起支付。11、付息日:本期債券付息日為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9月2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交易日);若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其回售部分債券的付息日為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9月2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交易日)二、本期債券本年度付息情況1、本年度計息期限:2015年9月26日至2016年9月25日,逾期未領的債券利息不另行計息。2、債權登記日:本期債券債權登記日為2016年9月23日,截止該日下午收市後,持有本期債券的投資者對其托管賬戶所記載的本期債券余額享有本年度利息。3、付息時間:2016年9月26日三、付息辦法:1、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購買本期債券並持有到債權登記日的投資者,利息款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統進入該投資者開戶的證券公司的登記公司備付金賬戶中,再由該證券公司將利息款劃付至投資者在該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中。2、從發行市場購買本期債券並持有到債權登記日的投資者,在原認購債券的營業網點辦理付息手續,具體手續如下:A.如投資者已經在認購債券的證券公司開立資金賬戶,則利息款的劃付比照上述第1點的流程。B.如投資者未在認購債券的證券公司開立資金賬戶,請按以下要求辦理:(1)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辦理利息領取手續時,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根據原認購債券的營業網點要求辦理;(2)本期債券機構投資者辦理利息領取手續時,應出示經辦人身份證,並提交單位授權委托書(加蓋認購時預留的印鑒)正本、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該機構投資者公章)和稅務登記證(地稅)復印件(加蓋該機構投資者公章)以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3)如投資者原認購網點已遷址、更名、合並或有其他變更情況,請根據托管憑證上注明的二級托管人名稱或加蓋的公章,咨詢該二級托管人。四、關於本期債券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征收(一)關於向個人投資者征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就其獲得的債券利息所得繳納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本期債券發行人已在《大連港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1年第二期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中對上述規定予以明確說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612號)規定,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請各兌付機構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做好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作。如各兌付機構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兌付機構自行承擔。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征繳說明如下:(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2)征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3)征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征收(4)征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付息網點領取利息時由付息網點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網點(6)本期債券利息稅的征管部門:各付息網點所在地的稅務部門(二)關於向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對於持有「11連港02」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將稅款返還債券發行人,然後由債券發行人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五、有關當事人1、發行人:大連港股份有限公司聯系地址:大連市中山區港灣街1號聯系人:林雪娜聯系電話:0411-87599875郵政編碼:1160012、主承銷商: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聯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2層法定代表人:陳有安聯系人:梅艷聯系電話:010-83571372郵政編碼:1000333、托管人:(1)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金融大街10號法定代表人:劉成相聯系人:駱晶、李振鐸聯系電話:010-88170742、010-88170208郵政編碼:100030(2)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陸家嘴(600663,股吧)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聯系人:徐瑛、王瑞聯系電話: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郵政編碼:200120投資者可以到下列互聯網網址查閱本付息公告:httpπ//www.sse.com.cn大連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9月13日【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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