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興業重大訴訟未及時信披 廈門證監局對其出具警示函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14 16:50
大洲興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陳鐵銘
和訊股票消息廈門證監局9月12日公告稱,大洲興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查,2016年4月14日,*ST興業收到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因為實際控制人陳鐵銘向倪鋒的借款提供擔保,*ST興業被列為第二被告,涉訴金額2000萬元,已超過公司2015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10%。*ST興業聲稱未提供擔保,但並不改變*ST興業涉訴的事實。*ST興業對該重大訴訟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16年8月16日才在《關於收到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的公告》中披露了有關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ST興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責成*ST興業吸取教訓,引以為戒,加強法律法規學習,強化依法合規意識,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並將後續整改情況於9月20日前向廈門證監局書面報告。
廈門證監局公告表示,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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