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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兆豐金:兆豐金控代子公司兆豐銀行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處 新臺幣1000萬元並核處應予糾正乙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105/09/14

2.違規情形:依金管會官方網站公告兆豐銀行於105年8月19日遭DFS裁罰

美金1.8億元一案,該行經營管理及處理過程未落實建立及未確實執行


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3.罰鍰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

4.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兆豐銀行新臺幣

1,0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且自處分生效日起,

暫停該行申請增設海外分支機構至本案缺失完成改善為止。另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

1項規定,解除蔡○○於兆豐金融控股公司所派任兆豐銀行法人代表之董事職務,

並命令該行解除吳○○之總經理職務、黃○○之紐約分行經理職務、梁○○之

副總經理職務、劉○○之總稽核職務、陳○○之法遵長職務。

5.預計改善措施:已檢討並依規定辦理改善中。

6.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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