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金:兆豐金控代子公司兆豐銀行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處 新臺幣1000萬元並核處應予糾正乙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105/09/14
2.違規情形:依金管會官方網站公告兆豐銀行於105年8月19日遭DFS裁罰
美金1.8億元一案,該行經營管理及處理過程未落實建立及未確實執行
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3.罰鍰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
4.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兆豐銀行新臺幣
1,0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且自處分生效日起,
暫停該行申請增設海外分支機構至本案缺失完成改善為止。另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
1項規定,解除蔡○○於兆豐金融控股公司所派任兆豐銀行法人代表之董事職務,
並命令該行解除吳○○之總經理職務、黃○○之紐約分行經理職務、梁○○之
副總經理職務、劉○○之總稽核職務、陳○○之法遵長職務。
5.預計改善措施:已檢討並依規定辦理改善中。
6.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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