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發文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22 16:46
據財政部網站9月22日消息,為支持國家大?創業、萬?創新戰略的實施,促進我國經濟結構轉型升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就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進行通知。通知指出,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适當延長納稅期限。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适用“財?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确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另外,通知明确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須同時滿足的條件包括:屬于境?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激勵?的應為境?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幹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等。
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适當延長納稅期限的政策指出,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通知還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适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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