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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版CDS、CLN相關業務規則正式發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23 13:31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9月23日發布公告,發布《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同時,該協會發布了《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業務指引》、《信用風險緩釋合約業務指引》、《信用聯結票據業務指引》、《信用違約互換業務指引》。

根據此次發布的文件,要成為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創設機構或信用聯結票據創設機構必須具備淨資?不少于40億元人民?等條件。

而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業務參與者(簡稱參與者)開展信用違約互換交易時應确定參考實體(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公司、合夥、主權國家或國際多邊機構),并應根據債務種類和債務特征等債務确定方法确定受保護的債務範圍。

根據此次發布的文件,在現階段,非金融企業參考實體的債務種類限定于在交易商協會注冊發行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交易商協會金融衍生品專業委員會將根據市場發展需要逐步擴大債務種類的範圍。


而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為參考實體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債務範圍為債券、貸款或其他類似債務。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分為合約類?品和憑證類?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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