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刑法修正案 公務員收賄最高罰4百萬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29 17:08
記者林人芳/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 (29) 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幅提高公務員收賄罰金;明定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可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則由現行 1 萬元,大幅提高到 400 萬元。
法務部表示,為符合擴大沒收範圍,以徹底剝奪犯罪所得的意旨,以及一體適用刑法增訂的沒收新制,並修正不符時宜的罰金刑,因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將函送立法院審議。
修正草案明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除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也從現行 5 千元,大幅提高到 70 萬元。
草案也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0 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額度則增加 400 倍,從現行的 1 萬元,提高為 400 萬元;至於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則由 3 千元提高到 30 萬元。
草案還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方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草案也明定,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除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外,得併科罰金也由現行的 5 千元,修正提高到 30 萬元以下罰金。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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