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燃料費補繳 期限至10/31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0-06 16:08
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單位提醒民眾,汽機車燃料使用費補繳通知書,已經在 9 月底寄出,繳納期間為 105 年 10 月 1 號至 31 號止,請車主按時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監理所表示,為考量車主權益,本次改以車籍地址寄出汽機車燃料使用費補繳通知書。補繳通知書版面為了和 7 月份開徵版面有所區分,特別在封面顯示「汽車燃料使用費補繳通知書」字樣,以便車辨識繳納。
監理所也提醒,若民眾家中有已經不使用的老舊機車,請儘速前往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以免燃料費繼續計徵。另外,汽車燃料使用費如逾期仍未繳納,監理機關將依公路法第 75 條規定,處新台幣 3 百元以上 3 千元以下罰鍰,並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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