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議定補休未休完 須依法給予加班費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0-07 08:33
記者陳彥驊/台北報導
勞資協議休假日上班,擇日補休,如果在約定期限內未能把累積的補休日數休完,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表示,若勞資雙方有約定期限、或勞工仍想領取加班費,必須以《勞動基準法》中「延時工資」的規定為最低基準,計算薪資。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指出,勞工若要領取加班費,或換取補休,無論是未來「一例一休」修法版本中的「休息日」,或是現行的延長工時加班,都必須由勞資雙方共同議定。
就業平等司強調,如果勞工不同意換取補休,雇主必須按《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多給予延時工資(加班費)。
就業平等司提醒,若雇主與勞工協議加班費,必須以《勞動基準法》規定為基準;現行加班工資為前 2 小時加發 1/3、第 3 小時起加發 2/3;未來「一例一休」修法後,「休息日」加班,可再多領取一倍原有工資。
至於有些公司聲稱「加班無法換取加班費、只能換取補休」,就業平等司指出,未經勞工同意是絕對不行的,此舉等同於雇主片面要求補休,可處 2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試算(月薪 36000 元,換算為日薪 1200、時薪 150 元):
現行:加班可領取工資:(150+150x1/3)x 前 2 小時+(150+150x2/3)x 後 6 小時=1,900 元。
一例一休:「休息日」加班可領取工資:1900+1200=3,100 元。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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