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F銷售爭議 金管會要求29家銀行 限期一個月內與客戶和解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6-10-07 09:00
金管會針對兆豐案、樂陞案對個別銀行祭出行政處分後,現在大動作轉向 TRF(人民幣可贖回遠期契約)投資爭議,金管會要求 29 家銀行在 1 個月內,須與投資 TRF 爭議客戶達成和解。
9 月才上任的銀行局長王儷娟展現魄力,她表示,TRF 爭議已久,希望銀行對 TRF 爭議案件「先檢視自己有沒有缺失」、「站不站得住腳」,若有錯就趕快與客戶和解,有缺失卻不負擔損失,這不是很奇怪嗎?
金管會要求,若是 TRF 既有爭議案,銀行須在 10 月底前與客戶和解,若是新爭議案,須在接獲客訴爭議後,1 個月內和解,銀行須分攤客戶損失金額。
其次、1 個月內未能和解個案,銀行不得拒絕客戶調處或仲裁要求,且須接受調處結果;最後、銀行若未依前述原則辦理,金管會不排除祭出行政處分或做為業務申請時參考。
王儷娟強調,沒有要求銀行一定要賠給客戶,只是銀行在銷售商品的過程中,若有不對的地方,就應該好好跟客戶協商,除非協商不成,才走調處、仲裁機制。
截至今 (2016) 年 8 月底,全體銀行對包含 TRF 在內的複雜高風險商品的損失準備提存為 106 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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