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證券簡稱變更指引實施 上市公司不得任性更名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0-10 08:53
上市公司脫離實際“任性更名”可能已經行不通了。今日(10月10日),上交所《上市公司變更證券簡稱業務指引》正式實施。
據上證報10月10日報道,《指引》對公司變更證券簡稱提出相應規範要求,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未變更企業全稱、未調整經營範圍或未修改公司章程的,原則上不得變更證券簡稱;上市公司通過并購重組等方式開展新業務,但相關業務尚未取得營業收入的,公司不得將該業務及其行業相關名稱用作證券簡稱。若公司不符合變更條件确有必要變更的,必須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而在其充分說明理由前,上交所將不予辦理其更名事項。
《指引》規定了上市公司變更證券簡稱的原則性要求:含義清晰、指向明确,不得利用變更證券簡稱誤導投資者;具有明顯辨識度,不與已有證券簡稱過度相似;不得使用過于概括、與公司實際情況不符的區域性、行業性通用名詞;不得存在違反公序良俗等不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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