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啟動新債轉股 銀行不得直接參予 殭屍企業禁入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0-11 07:56
大陸國務院昨 (10) 日下發《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槓桿率的意見》及《關於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標誌着新一輪債轉股正式啟動。此輪債轉股強調以市場化原則定價、籌資、參與和退出。銀行不得直接「債轉股」,要通過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債轉股各個交易環節均可享受稅收優惠。意見亦嚴禁「殭屍企業」作為債轉股對象。
綜合香港文匯報、明報、星島日報報導,《意見》提出,鼓勵面向發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暫時困難的優質企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包括因行業周期性波動導致困難但仍有望逆轉的企業;因高負債而財務負擔過重的成長型企業;高負債居於產能過剩行業前列的關鍵性企業以及關係國家安全的戰略性企業。《意見》嚴禁已失去生存發展前景扭虧無望的「殭屍企業」、惡意逃債的企業、債權債務關係複雜且不明晰的企業、有可能助長過剩產能擴張和增加庫存的企業參與債轉股。
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多種類型機構均可參與;支持銀行利用現有符合條件的所屬機構,或允許申請設立符合規定的新機構開展市場化債轉股,並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開展債轉股。文件強調,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直接將債權轉為股權。
此輪市場化債轉股既包括不良資產,也包括一部分正常貸款,其目的主要是為降低企業槓桿及其財務成本。中國銀監會副主席王兆星表示,上世紀 90 年代銀行不良率高達 20% 以上,資本充足率為負,處於技術性破產的境地,為了維護銀行體系、提升競爭力,確實採取了一些政策性的不良剝離措施,但今天的銀行業不良率只有 1.75% 左右,資本充足率達到 13% 以上,撥備覆蓋率也達到 260% 以上,所以銀行沒有必要通過債轉股處理不良,化解風險。
另外,此次債轉股嚴禁「殭屍企業」、失信企業和助長產能過剩的企業參與。對於「殭屍企業」,銀監鼓勵債權人委員會制定清晰可行的資產保全計劃,穩妥有序推動其重組整合或退出市場,盤活信貸資源。對於技術管理比較先進、還有生產可能的企業,則鼓勵通過自主自願,由債務人和銀行等債權人平等協商來確定債務重組。
王兆星說,債務重組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銀行可能會承擔一定損失。這是市場決定資源配置可能會出現的結果,「我們鼓勵企業爭取成功,但對可能發生的損失也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和應對措施。」
債轉股定價方面,要求國有上市公司參考股票二級市場交易價格確定轉股價格;對於國有非上市公司,允許參考市場報價或其他公允價確定轉股價格。至於最終股權退出方面,意見規定,上市公司債轉股股權可依法轉讓退出,並遵守限售期等證券監管規定。非上市公司鼓勵利用併購、新三板掛牌、區域性股權交易等實現轉讓退出。
文件中還對債轉股的實施給予了一些具體政策,如允許參考股票二級市場交易價格確定國有上市公司轉股價格,允許參考競爭性市場報價或其他公允價格確定國有非上市公司轉股價格;允許通過協商並經法定程序把債權轉換為優先股,依法合理確定優先股股東權益。
財政部部長助理戴柏華說,在降槓桿和債轉股涉及的到交易各個環節,都將獲得相應的稅收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重組,所得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可獲減免。企業破產所涉及到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等都可在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資產證券化涉及到的有關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符合「真實損失」原則的呆賬,都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
發改委指出,大陸企業槓桿率高企,債務規模增長過快,債務負擔不斷加重,國際經濟環境更趨複雜,大陸經濟下行壓力仍然較大,將加劇一些企業的困難,令債務風險上升,並存在沿債務鏈、擔保鏈和產業鏈蔓延的風險隱患。
國務院因而從戰略高度,對降低企業槓桿率作決策部署,把去槓桿率列為供給鏈結構性改革五大任務之一,包括通過推進企業兼併重組、優化債務結構、開展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等七個途徑,平穩有序降低企業槓桿率。
17 年前的政策性債轉股操作過程中,不少債務人將債轉股當做「免費午餐」,受到外界詬病。對此,發改委副主任連維良昨天提出「三不」政策 (不兜底、不強制、對原股東不免責。即本輪市場化債轉股如果出現損失,政府將不承擔兜底責任,即政府不提供「免費午餐」。另外,對於債轉股過程中出現的資產損失,由原股東先擔責。
彭博經濟學家陳世淵認為,方案比預期好,主要是在銀行和企業之間,多了一個第三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實施債轉股,「銀行的本業是處理貸款,引入專業的公司來處理股權無疑是更有效的做法」。他又稱,按照現行的法律,銀行不能直接投資企業股權。不過,中長期來看,方案出台意味債轉股正式展開,而債轉股是降低企業槓桿的重要步驟,「降槓桿必然增加壞帳,只是看壞帳損失如何在銀行和企業之間分攤」。他預見,不少國有企業隱藏的壞帳會逐漸暴露,對於銀行利潤形成挑戰。
本輪債轉股政策要點
■政府不承擔損失的兜底責任,政府不強制企業、銀行及其他機構參與債轉股
■銀行、企業和實施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債權轉讓、轉股價格和條件
■銀行不得直接將債權轉為股權,應通過債轉股實施機構實現
■禁止「殭屍」、產能過剩、逃廢債企業債轉股
■允許參考股票二級市場交易價格確定國有上市公司轉股價格
■嚴格禁止債轉股企業任何股東特別是大股東掏空企業資產
資料來源:香港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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