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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寶:有關本公司收到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轉達 GENERAL ELECTRIC COMPANY(下稱GE公司)之仲裁判斷書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1)聲請人:GE公司

(2)被聲請人: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 (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轉達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助字第15號

4.事實發生日:105/10/2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今日收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助字第15號檢送GE公司委請承認美國仲裁判

斷聲請狀,為有關美國GE公司針對消費者火災事故所提損害賠償仲裁事件。

6.處理過程:

美國GE公司甫透過台灣司法協助將本件民事承認美國仲裁判斷聲請狀資料送達本公司,

為維護本公司權益,本公司業已委請律師處理本案件。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該案業經美國仲裁協會作成仲裁判斷,裁定聲寶公司及天津新寶應給付GE公司相關損失

賠償美金3,052仟元。基於保守穩健原則,本公司將於105年第三季財報認列其或有損失

,惟尚不影響業務及資金運轉。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因前述GE公司求償案件,轉向聲寶公司之保險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

理賠,要求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此案件履行保險合約中之賠償責任,是項訴訟

正由台灣地方法院審理中,併已委請專業律師處理本件訴訟,以維護本公司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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