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就中銀香港(02388-HK)新任公司秘書回應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0-30 18:55
《南華早報》資深財經評論員任美貞日前撰文,質疑中銀香港(02388-HK)新委任的公司秘書羅楠,尚未具備上市規則第3.28條要求的專業資格或經驗,卻獲港交所批准豁免。港交所為此作出回應,留意到評論引起公眾誤會,澄清有關評論誤解了《上市規則》要求。
交易所《主板上市規則》附錄14《企業管治守則》中列明,公司秘書在支援董事會的角色,而且公司秘書應對上市發行人的日常事務有所認識。
因此,根據《主板上市規則》3.28條,交易所在考慮發行人擬委任的公司秘書人選時是否具備「有關經驗」時,交易所除會考慮該人選是否具備認可的香港專業資格外,亦會慮該名人士任職於發行人及其他發行人的年期及其所擔當的角色、對《上市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例及規則的熟悉程度。
同時,考慮該名人士除《上市規則》第3.29條的最低要求外,是否曾經及/或將會參加相關培訓,以及於其他司法權區的專業資格。
中銀香港於今年10月26日發出的公告,已列出新任公司秘書的履歷,顯示其自上任起的3年內將由助理公司秘書協助履行其職責,而有關助理公司秘書完全符合相關的香港專業資格,為香港特許秘書公會及英國特許秘書及行政人員公會資深會員,符合上市規則第3.28條的要求。有鑑於此,因中銀香港的豁免申請已遵循了有關規則要求,以及早年先例既定的原則,交易所批准豁免。
港交所指出,這項規則源於2010年一項關於企業管治的市場諮詢總結;當時市場認為海外來港來港上市企業數量日增,鑑於公司秘書的角色及實務工作需要,就算持有香港以外的資格及經驗亦應獲接納。而中銀香港新委任的公司秘書羅楠1996年加入中行(03988-HK),參與過中銀香港和中行的上市工作,並於2006出任中行董事會秘書處主管,本身也獲得內地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的資格,加上其上任後3年內會由助理公司秘書協助履行職責,而該助理公司秘書完全符合相關的香港專業資格,因此港交所決定批准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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