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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路旁開關車門肇事者罰3600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1-02 09:47


記者邱明玉/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1)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增訂「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 12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罰鍰」。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柯志恩表示,根據警政署資料統計,近三年因汽車駕駛或乘客「開啟車門不當而肇事」案件,每年平均發生 3581 件,造成 6 人死亡及 4143 人受傷。

柯志恩指出,目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2 條第三項雖然規定,汽車臨停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及其他車輛,但卻無罰則,就算警察目睹駕駛惡意開車門,肇致後方機車差點撞上,也因無罰則,無法取締之。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中,增訂汽車開關車門肇事罰則,「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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