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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信證券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內控不完善 深圳證監局責令其改正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1-09 12:00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和訊股票消息深圳證監局近日通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集中統一管理不到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決定對採取責令改正措施。

經查,深圳證監局發現國信證券天津、江蘇、青島等地營業部在開展代銷金融產品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個別客戶在付款購買金融產品前未簽署風險揭示書;個別客戶在購買金融產品時,其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等級不匹配,營業部未按規定與客戶簽署《金融產品適當性評估告知及客戶投資確認書》;合同簽署時沒有向個別客戶出示相關備查文件;在部分文件中將「資產管理計劃」錯誤描述為「信託」。

以上情形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34號)、《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等規定,並被天津證監局、江蘇證監局和青島證監局出具《關於對國信證券天津湘江道證券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津證監措施字[2016]14號)、《關於對國信證券無錫梁溪路證券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16]2號)、《關於對國信證券無錫梁溪路證券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6]11號)、《監管關注函》(青證監函[2016]205號)等措施。


深圳證監局指出,上述情況反映出國信證券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集中統一管理不到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依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二十條及《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現對國信證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合規管理工作,杜絕此類違規行為的發生,並於2016年11月30日前向深圳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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