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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新光保全:公告本公司決議經理人兼任及競業禁止排除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105/11/09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洪國超總經理、黃春明副總、

許振煙副總、魏崑圳副總、黃聖幃協理、李永進主任、饒國豪協理、


江松岳協理、周海帆協理、林佐勳協理、李陳棠協理、翁宗賢協理、

劉嘉曙協理、黃清彥協理、鄭澤芳協理、鄒國民協理、賴國銘協理、

丁隆順協理、陳風南協理、曾哲青協理、許清秀協理、業緒平協理、

張玲玲經理、楊重正主任、蔡梅娜經理、鄭啟興經理、林永釧經理、

陳俊皓經理、陳賜孝經理、周恩兆經理、涂若平經理、郭進興經理、

黃鴻志經理、王文偉經理、楊進宗經理、鎮萬和經理、江亭毅經理、

王瑋經理、許瑞祥經理、陳明祥經理、黎澤水經理、柯舉經理、

賴志明經理、李俊德經理、陳奎廷區部長、徐錫龍區部長、

石財情處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本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子公司範圍內,

得兼任經理人及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於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依公司法第32條及29條規定,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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