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保全:公告本公司決議經理人兼任及競業禁止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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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105/11/09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洪國超總經理、黃春明副總、
許振煙副總、魏崑圳副總、黃聖幃協理、李永進主任、饒國豪協理、
江松岳協理、周海帆協理、林佐勳協理、李陳棠協理、翁宗賢協理、
劉嘉曙協理、黃清彥協理、鄭澤芳協理、鄒國民協理、賴國銘協理、
丁隆順協理、陳風南協理、曾哲青協理、許清秀協理、業緒平協理、
張玲玲經理、楊重正主任、蔡梅娜經理、鄭啟興經理、林永釧經理、
陳俊皓經理、陳賜孝經理、周恩兆經理、涂若平經理、郭進興經理、
黃鴻志經理、王文偉經理、楊進宗經理、鎮萬和經理、江亭毅經理、
王瑋經理、許瑞祥經理、陳明祥經理、黎澤水經理、柯舉經理、
賴志明經理、李俊德經理、陳奎廷區部長、徐錫龍區部長、
石財情處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本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子公司範圍內,
得兼任經理人及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於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依公司法第32條及29條規定,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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