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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高官旋轉門條款 全面限制有違憲之虞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1-10 18:35


教育部今天指出,有關教育部高階主管人員離職後的旋轉門款規定,目前依教育部組織法,是針對特定職務,也就是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等職。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要求應限制所有教育部官員離職後禁止擔任私立學校的有給職職務,教育部認為,如全面禁止教育部官員擔任私校所有有給職務,恐有違反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保障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虞。

教育部指出,司法院曾做出解釋,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採特定職務禁止方式,雖未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的意旨,不過應審酌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的重要公益與人民選擇職業自由的均衡,妥善設計。


教育部說,目前教育部對曾任高階主管人員,規定於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原掌理具較大資源分配權的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及會計等職務直接相關的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而根據現行公務員服務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及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都是限制離職後不得擔任特定職務,沒有擴及至所有有給職務。

另外,針對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是否應限制退休金領受權利,立法院本月初召開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經初審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 23 條之 1 修正草案,增訂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薪酬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減發退休金 65% 或全額停發月退休金兩版本的修正動議送交朝野協商,未來法案修正通過後,教育部人員退休後就會受到這些規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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